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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职工学院督导简报2013年第2期

2013年05月29日 00:00  点击:[]

督导简报

(2013年第2期)

河南卫生职工学院教学督导室编 2013年5月28日

◆ 教育督导条例……………………………………………1

◆ 本学期6~10周教学督导情况小结 ……………………9

◆ 督导员听课掠影………………………………………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12年9月9日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 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条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6~10周教学督导情况总结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6~10周期间,学校教学督导室根据《河南卫生职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试行)》,组织各教学督导组进一步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开展听课,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情况,现将五周的督导情况总结如下。

一、督导听课情况

本学期第6周至第10周期间,学校五个教学督导小组分别对2011级、2012级护理系、医学系、药学系、检验系、思政部、基础医学部、公共基础部进行了教学督导听课。共听课教师29名(31人次),其中副教授4名,讲师20名,助教5名。被听课教师所在系部分别为:公共基础部10人,医学基础部2人,护理系5人,药学系3人,检验系3人,医学系5人,思政部1人。听课课程包括:《大学生英语》、《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计算机应用》、《护理心理学》、《断层解剖学》、《病理生理学》、《急救护理学》、《老年护理学》、《社区护理学》、《基础护理学》、《护理药理学》、《临床检验基础》、《临床寄生虫检验》、《健康评估》、《预防医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中特概论》等29门,其中理论课17门,实验实训课12门。

二、教学评价总体情况

第6周至第10周期间,被听课的绝大多数教师备课充分,思路清晰,对于重点、难点问题能够结合临床病例分析讲解,方便学生理解记忆。多数教师与学生互动良好,尤其是护理专业的教师,能够结合“执业护士资格证”考试需要,增加相关的考题内容,与临床护理结合紧密。PPT课件对比度清晰,内容正确,板书设计合理,课件、语言、教材三者之间有机组合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理论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个别课堂教学秩序较差。学生随意进出教室、迟到、上课说话、玩手机现象仍然存在。建议授课老师进一步强化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管理。

2.个别教师未带授课计划,教案书写格式不规范,如内容缺项、授课4学时书写一份教案等。仍有个别教师授课内容与授课计划进度不符。建议加强青年教师的教案书写等教学基本功训练,并应按每次课(如2学时)授课内容书写一份教案。

3.部分教师对教材和教学内容理解不够,不注重课堂设计,缺乏对课堂时间及课堂运行环节的有效控制。教学内容松散,讲课不能脱离讲稿,照幻灯念,离不开书本。建议在教室内安装“钟表”,以便合理安排和充分利用课堂时间;青年教师应拓展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学校可组织教师观摩听课,学习和吸取教学经验及技巧,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水平。

4.个别教师教学方法单一,不能积极与学生互动,造成教与学的分离。建议授课教师加强教学组织,采用适当的多样性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5.部分教师教学方式应用不够恰当。PPT课件内容编排不尽合理分级标题不清楚;背景颜色和字体颜色的对比度不够,课件文字太多,字体太小,或板书下笔过轻坐在后排的学生看不清楚。仍有极个别教师授课过程中没有板书建议科学整合教学资源,改进PPT课件设计,使PPT课件更加精良,和板书达到有机结合,提高课堂讲授效果。

6.个别教师授课时语调平淡,缺乏激情或语速过快。建议教师强化教学语言的训练,重视调整教学状态和课堂语言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教学语言的运用能力。

7.个别教室教学设备不良,如投影仪灯管老化、话筒接触不良。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教学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特别是多媒体教学设备,以保证教学活动顺利开展。

(二)实验实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个别实验实训课存在部分学生上课迟到、衣帽不整、头发过肩等现象。

2.个别授课教师不能很好把握实验课的重点、难点,实验原理讲解不清楚在示教过程中,有个别学生看书、说话。建议授课教师加强实验实训教学备课基本功训练,尤其重视实验实训教学方法的研究,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效果。

4.极个别实验实训课授课教师少,存在一名教师同时带教2个实验实训室现象

5.个别实验报告填写不完整督导组对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反馈和指导。

6.个别实训室卫生较差。如桌面有灰尘、字迹,地面有纸屑,键盘上灰尘厚。

7.个别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及其使用登记资料不完整。极个别实验室电教设备未能充分利用建议加强对实验实训课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等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维修,以免影响实验实训课质量。充分利用教学设备,以便更好的辅助教学,避免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

四、教师反馈

随着我校教学督导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教师们结合各自授课的情况纷纷表示,要从细节入手,认真备课,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增强与学生的互动;要以学生为本,注重教书育人;要多向有经验的老师学习,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切实提高和完善教学工作。

督导员听课掠影

图为我校教学督导员深入课堂及实训实验室听课,并在课后对听课教师集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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